山西农业大学科技工作量考核办法
农大行字〔2018〕34号
(2018年12月13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和山西省为推动《若干意见》落实落地出台的系列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科技考核制度,完善科技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激发广大教职工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乐鱼(中国)科技创新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进一步提升,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工作量考核范围:
1.各类科技项目和国家三大基金申请项目;
2.科技经费;
3.成果奖项;
4.科研成果;
5.学术论文;
6.学术会议专题报告;
7.媒体及内部刊物刊登的文章;
8.科技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针对在岗教职工以山西农业大学名义完成的各类科技工作。科技工作量以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或合作成果奖排名最前的山西农业大学职工)计算,参加人员的工作量由负责人根据实际贡献进行合理分配,无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根据实际贡献分配,有通讯作者的由通讯作者分配。
第四条 各类项目仅在立项当年计一次科技工作量,科技经费依据到账批次分年度计科技工作量。
第二章 科技工作量量化标准
术生校导师指导的脱产科技处在册或政府证明,并加盖院、部公章取得第五条 科研项目:
纵向科技项目级别认定按《山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纵向科技项目分级认定的意见》(农大科字〔2018〕2号)文件执行,横向科技项目须在校科技处和“三农”服务中心备案,国家三大基金申请项目(不含资助项目)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形式审查。
项目类别 |
分值 |
A类项目 |
200 |
B类项目 |
150 |
C类创新项目 |
50 |
C类转化推广项目 |
40 |
D类创新项目、横向创新类项目 |
15 |
D类转化推广项目、横向转化推广类项目 |
10 |
国家三大基金申请项目 |
25 |
第六条 科研经费:
科技经费以乐鱼(中国)财务账户当年到账数(扣除外拨数)为准,每万元计3分。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
奖项类别 |
分值 |
主持完成的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一等奖 |
50 |
第二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一等奖(依次递减5分) |
45 |
主持完成的省部级三等奖、省承包奖二等奖,第二单位合作完成的省承包奖一等奖(依次递减5分) |
40 |
主持完成的省承包奖三等奖,第二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二等奖(依次递减5分) |
35 |
第二单位合作完成的省部级三等奖、省承包奖二等奖(依次递减5分) |
30 |
合作完成的省承包奖三等奖(依次递减5分) |
25 |
其他省直部门的成果奖一等奖 |
20 |
其他省直部门的成果奖二等奖 |
15 |
其他省直部门的成果奖三等奖 |
10 |
中国文联所属国家一级协会一等(金)奖 |
100 |
中国文联所属国家一级协会二等(银)奖 |
80 |
中国文联所属国家一级协会三等(铜)奖 |
50 |
国家二级协会、省级文联所属协会一等(金)奖 |
40 |
国家二级协会、省级文联所属协会二等(银)奖 |
35 |
国家二级协会、省级文联所属协会三等(铜)奖 |
30 |
第八条 科研成果:
成果类别 |
分值 |
国家发明专利、国家标准、国际领先水平的成果 |
35 |
行业标准、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 |
30 |
软件著作权、地方标准和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 |
25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20 |
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 |
15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4/万字 |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 |
3/万字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著 |
3/万字 |
科普类著作 |
2/万字 |
省级出版社出版的编(译)著 |
2/万字 |
主编出版丛书 |
2/本 |
被省直厅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 |
30 |
得到地市级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 |
25 |
得到县级党政主要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 |
20 |
第九条 学术论文及媒体文章:
一级学术论文认定按《山西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关于一级学术论文认定的意见》(农大科字〔2018〕3号)文件执行。
论文及文章类别 |
分值 |
EI和ISTP收录的学术论文 |
30 |
其他1A级论文 |
25 |
1B级论文 |
20 |
其他核心期刊论文 |
15 |
非核心期刊论文 |
2 |
国家级媒体文章 |
1.5/百字 |
省级媒体文章 |
1/百字 |
国家级新闻单位内部刊物刊登的文章 |
30 |
中央和国家机关内部刊物刊登的文章 |
25 |
省委和省政府办公厅内部刊物刊登的文章 |
20 |
第十条 学术会议专题报告:
报告类别 |
分值 |
国际学术会议专题报告 |
20 |
全国性学术会议专题报告 |
15 |
省内学术会议专题报告 |
10 |
校内学术报告 |
5 |
第十一条 科技培训:
为各级政府部门、乡镇、村民委员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开展的科技培训,须提供委托培训单位的证明,每培训10人次计1分。
第三章 科技工作量审核与科技工作绩效发放
第十二条 乐鱼(中国)对在岗教职工科技工作量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为当年1月到12月,并安排年度科技工作绩效预算。
第十三条 在岗教职工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填报年度科技工作量登记表。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对本单位在岗教职工实际完成的科技工作量进行全面核查,经审核无误并汇总后,报送科技处。
第十五条 科技处对二级单位报送的科技工作量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六条 科技工作绩效发放:
科技工作绩效按年度发放,科技处根据乐鱼(中国)当年科技工作绩效预算额度、科技工作量核定总量和负责人确定的分配方案,编制年度科技工作绩效发放清单,经分管校长审批后转计财处发放。
第十七条 在科技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不予发放当年的科技工作绩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