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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收入及分配管理办法(2018年2月1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收入及分配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88
201821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乐鱼(中国)收入及分配管理,规范收入行为,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满足乐鱼(中国)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鱼(中国)鼓励单位在完成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利用乐鱼(中国)现有各种资源积极进行合法的对外服务,组织收入。

第三条 收入分配要保证乐鱼(中国)基本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兼顾部门、个人利益,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计财处对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收入实行单独建账,进行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乐鱼(中国)成立财经领导组。财经领导组由有关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校财经领导组在乐鱼(中国)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对乐鱼(中国)收入及分配进行决策。负责组织对收入分配管理办法进行编写、审定及修订工作;督促收入分配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

第七条 校财经领导组负责乐鱼(中国)新申报的收费项目的审定及国有资产(资源)对外出租出借业务的审核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分类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乐鱼(中国)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以及财政其他拨款。

(二)科研事业收入。即乐鱼(中国)开展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的科研项目、开展的科研协作、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成果和专利技术转让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教育事业收入(财政非税收入)。即乐鱼(中国)按照政府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大学生学费、公寓费、双学位学费、各类研究生学费(培养费)、函授生学费、自考学费、教师进修费、研究生课程班学费、论文指导及答辩费、各类考试考务费、幼托费、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等各项收入。

(四)服务性收入。指乐鱼(中国)为在校学生、校内、校外人员提供由其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服务性费用。包括:信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短期班培训费、复印打印复制费、补证(卡)工本费、中外文翻译服务费、公共设施使用费(向社会提供教室、游泳馆、运动场馆、活动及营业场所等收取的费用)和洗涤衣服及公共澡堂服务费、出租出借收入等。

(五)上级补助收入。即乐鱼(中国)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乐鱼(中国)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价收入等。

第九条 除服务性收入外,组织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各项收入不得隐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收坐支,不得设置账外账,应当按照规定全部纳入乐鱼(中国)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收费项目要严格按照收费文件规定执行,非全日制学费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一条 财政非税收入应当按照省物价局收费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取得收入时,通过财政非税收入上缴系统及时汇总上缴财政专户,申请拨回后作为教育事业收入入账。

第十二条 组织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票据。财政非税收入项目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取得的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需转拨下级单位的代收性质资金以及具有横向资金分配权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等)拨付的基本建设投资、科研课题经费等需转拨下级单位或其他合作单位的代收暂收性质资金,可使用财政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对外提供劳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技术转让、科研合作(非任务书内成员单位)、出租出借等收入,须使用税务发票,并按规定上缴各种税赋;各种财政经费拨款及收到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转入的资金,使用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四章 收入分配

第十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财政教育拨款按照国家规定,纳入乐鱼(中国)年度预算,下达各部门使用。财政科研拨款、财政其他拨款和上级补助收入,按照拨款用途和国家相关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科研事业收入。执行乐鱼(中国)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教育事业收入(财政非税收入)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分配。

(一)大学生学费:按照国家规定,学费收入的10 %作为学生特困补助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剩余部分用于乐鱼(中国)事业发展。

(二)公寓费:公寓费收入全部纳入乐鱼(中国)预算管理。

(三)双学位学费:学费的25%上缴乐鱼(中国)用于乐鱼(中国)事业发展;5%归教务处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日常教学管理费用;70%归教学单位掌握使用,用于教学管理、教师代课费及补充教学经费不足。

(四)研究生学费(含教师进修学费):全日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全部上缴乐鱼(中国)。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35%MPA30%)上缴乐鱼(中国);5%归研究生院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招考期间费用和日常教学管理费用;60%MPA65%)归教学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研究生实验实习、导师论文指导费用、论文答辩、打印费用及弥补单位教学经费不足。

(五)成人教育学费:收入的10%上缴乐鱼(中国),10%作为成人招生工作经费归招生部门掌握使用,用于招生工作费用。剩余部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掌握使用,用于管理费、教师指导、课程辅导、论文评审答辩、学位授予费用、教师代课费及补充教学经费不足。联合办学学费以分成以后的实际收入进行分配。

(六)各类考试考务费收入:由各承担任务的单位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支付省招考中心报考费和考试工作期间费用。不得超收入支付。

第十六条 服务性收费收入。服务性收费收入的10%上缴乐鱼(中国),10%作为乐鱼(中国)修购基金,剩余80%由收入单位掌握使用,用于项目成本支出。有资金来源的各类短期培训班收入20%作为资源占用费上缴乐鱼(中国),80%留归办班单位掌握使用,用于办班成本支出。

第十七条 出租出借收入。全部纳入乐鱼(中国)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全部纳入乐鱼(中国)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原则上其他收入都要纳入乐鱼(中国)预算管理。

(一)捐赠项目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处理。没有明确要求的,由乐鱼(中国)按照财务规定的要求统一进行处理。

(二)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应全部纳入乐鱼(中国)预算管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等变价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水电暖回收收入:全部作为抵支收入冲销水、电、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各项收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应由本项目收入补偿。开具税务发票产生的税赋应当由本项目收入承担。使用税务发票取得的收入,参与分配额度均为税后收入。

第五章 单位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对乐鱼(中国)服务性收费的规定。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支出比例要求,合法、合规、合理使用收入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收支活动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乐鱼(中国)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应当以国家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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