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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3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749

20171223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晋政发〔201731号)、《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9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转化推广,提升乐鱼(中国)科技创新能力,结合乐鱼(中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鱼(中国)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

各单位是指乐鱼(中国)党政部门、学院及教辅单位等。

工作人员是指乐鱼(中国)在编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在站博士后等。

相关人员是指乐鱼(中国)在读研究生、柔性引进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与代培人员,因退休、离职或者调动工作、毕业(博士后出站)等离开乐鱼(中国)后不满一年的或者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作物新品种、组合、品系、自交系、不育系、遗传材料、基因序列分子标记;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工艺、配方、试验方法、试验数据、研究资料、技术档案、计算机软件、声像资料、图片资料等有关的权利。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条  乐鱼(中国)各单位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知识产权一般归乐鱼(中国)所有,另有规定的除外。

发明创造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第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执行本校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乐鱼(中国)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物质技术条件系指隶属本校的资金、设备、房屋、土地、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退职、离职、调离乐鱼(中国)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涉及作物新品种育种的为3年)内做出的,与其在乐鱼(中国)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乐鱼(中国)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主要利用乐鱼(中国)的资金或以乐鱼(中国)名义获得的经费以及乐鱼(中国)的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约定返还资金、支付使用费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乐鱼(中国)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测试的除外。

第六条  乐鱼(中国)拥有标识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乐鱼(中国)名称(全称或简称)、申请注册的商标、徽标、依法注册的互联网域名、其他服务性标识等。未经法定代表人批准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

第七条 依托乐鱼(中国)建设的国家、山西省各类科技创新平台、资质等名称,除自身使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第八条  师生利用乐鱼(中国)的资源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或受外单位委托进行研究、开发时,必须签订合同书,对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约定。

第九条  乐鱼(中国)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对其在校已进行的研究,而在国外可能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与对方单位签订协议,明确该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条  学生毕业后,就在校期间所从事科研工作内容发表的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山西农业大学。

第十一条  在执行乐鱼(中国)科研、经营、管理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计算机程序等技术、营业和管理秘密归乐鱼(中国)所有。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二条  科技处是乐鱼(中国)知识产权管理、转化、推广及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处理知识产权管理的日常事务(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由乐鱼(中国)法律顾问办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乐鱼(中国)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编制知识产权保护经费预算;

(二)建立健全乐鱼(中国)知识产权工作程序,实现全程管理;

(三)建立完善乐鱼(中国)的知识产权考评办法,纳入晋职晋级考核指标体系;

(四)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及转让成效的评价权重,对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并转让的相关人员给予合理的物质及精神奖励;

(五)负责乐鱼(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推广运用;

(六)管理与乐鱼(中国)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经费来源于科研项目经费、科研管理费或科技成果转让收入等。

第四章  知识产权全程管理

第十四条  乐鱼(中国)实行知识产权全程管理。在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转化等各个阶段,加强知识产权分析诊断、跟踪预警、监督评估和经营策划,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创新全过程。

第十五条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制度。在科研立项或签订技术合同前,应进行知识产权检索与分析。在研发中及完成之后,应开展知识产权动态跟踪与风险预警,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纠纷。

第十六条  建立知识产权报告制度。发明创造人在完成发明创造之日起两个月内,向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知识产权报告。收到报告后,科技管理部门应及时确认并告知是否属职务发明创造及恰当的保护方式。

第十七条  建立知识产权申请(登记)制度。受理发明创造人的知识产权报告后,对适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明创造,须责成有关人员及时办理申请(登记)事宜。

第十八条  建立知识产权评议制度。定期评估知识产权运营情况,并决定知识产权的维持与放弃。

拟放弃的知识产权,应征求发明创造人意见,经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后办理。在决定放弃前一个月内,科技管理部门应通知发明创造人。

第十九条  规范知识产权合同管理。凡以乐鱼(中国)名义与国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时,须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在合同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应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条  建立生物遗传资源身份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提供或获取生物遗传资源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签订材料转移合同,约定知识产权归属及惠益分享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知识产权保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乐鱼(中国)保密工作规定,保护乐鱼(中国)知识产权。

对不宜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属乐鱼(中国)负有保密责任的商业秘密和遗传资源等,有关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应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密,未经乐鱼(中国)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或公开。

参加国内外各类科技成果展览、技术交易会等科技成果,应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校领导批准;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时,包括发表论文、成果登记与鉴定、参加会议、访问、教育培训、咨询建议等,应防止泄漏乐鱼(中国)的商业秘密及破坏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第二十二条  建立知识产权档案制度。对在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等环节形成的文件资料进行科学分类和妥善保管。

第五章  知识产权运用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三条  对于乐鱼(中国)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乐鱼(中国)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乐鱼(中国)自主分配,纳入乐鱼(中国)预算,不上缴财政。各单位应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转化和运用,发明创造人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工作。对于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按合作协议处置。

第二十四条  乐鱼(中国)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可以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70%的股权。

第二十五条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在发明人、所在单位和科技处负责人及乐鱼(中国)法律顾问事先做好价值评估工作并与受让单位协商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需报分管校长批准,并在校园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受让单位、交易类型、交易方式、价格形成过程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正式签订并履行协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合同收入扣除维护该科技成果、达成该交易所产生的直接成本后的收入。扣除的直接成本包括知识产权申请费和维持费、交易谈判费用、税金、其他相关费用等,不包括前期项目研发投入。

(二)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的20%用于项目组后续研发经费,剩余10%作为科技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费用。

(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四)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五)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奖励,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乐鱼(中国)正职领导和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获取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乐鱼(中国)正职和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责任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乐鱼(中国)所有工作人员、相关人员都有维护乐鱼(中国)知识产权的义务。未经乐鱼(中国)同意,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发表、泄漏、许可、转让、使用等方式侵害乐鱼(中国)知识产权,也不得侵犯其他组织、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乐鱼(中国)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宣传、行政和法律等有效途径依法防止、制止侵害乐鱼(中国)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乐鱼(中国)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乐鱼(中国)及各单位要通过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等方式,对所有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管理,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乐鱼(中国)及各单位间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委托关系、培养关系等终止前,须将与职务工作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和试验材料等交回,方可办理相关手续。退职、退休、调离、辞职后未经乐鱼(中国)同意,不得擅自复制、公开、泄漏、使用上述资料、材料和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所有工作人员、相关人员使用乐鱼(中国)名称的,只限于在职务活动中表明身份。参加职务义务的任何活动,凡需使用乐鱼(中国)名称的,应征得乐鱼(中国)同意;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的,产生不良后果,所不承担任何责任;给乐鱼(中国)声誉、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乐鱼(中国)各单位及所有工作人员、相关人员有权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乐鱼(中国)对有功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教育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办法》(农大行字〔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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