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党字〔2017〕53号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纪委再检查、再监督的作用,督促全校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违纪问题线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乐鱼(中国)专项检查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委、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尊崇党章,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
第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旨在传导压力,形成震慑,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维护党的纪律,创建风清气正的校园育人环境。
第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坚持乐鱼(中国)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从严治党;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二章 检查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一)各基层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校党委要求检查的其他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的内容:
专项检查工作主要是对被检查对象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纪律和规矩的情况,特别是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问题情况;
(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校党政安排部署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校纪、校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七)校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八)校党委要求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针对乐鱼(中国)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以及校内易发多发的廉政风险问题、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问题、师生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等,由校党委具体安排部署,确定被检查单位、对象、事项、内容等。
第三章 检查方式
第八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项检查组。
(一)专项检查组对全校各基层党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党内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专项检查组工作在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对校党委负责,向校党委报告。
(三)专项检查组工作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事一授权”的原则,由校纪委从相关部门抽调。
第九条 专项检查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的工作汇报或专题汇报;
(二)与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账单、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八)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专项检查组依靠被检查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党组织通报检查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组对检查出的问题线索汇总分析后,以书面形式报告校纪委,通过校纪委审核后向被检查单位党组织或其他单位(部门)进行意见反馈。
第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党组织或其他单位(部门)收到专项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校纪委。被检查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被检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四条 校纪委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对专项检查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检查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检查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检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检查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干部和群众发现专项检查组人员有以上所列行为的,可以向校纪委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校党委及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十七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检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检查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检查工作的情形。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校纪委向校党委报告,并根据问题线索的性质,按照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苗头性、非纪委管辖的问题线索,根据权力管辖范围,反馈给分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由分管校领导督促有关部门监督被检查单位对问题线索进行整改落实并报告结果。
(二)对检查发现的苗头性或轻微违规违纪、尚不够纪律处分的问题线索,由校领导、纪委或职能部门通过谈话、函询、责令作出检查、通报等形式督促被检查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或由校纪委直接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时要求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并报告结果。
(三)对涉及违纪比较严重、需做出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线索,由校纪委向校党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