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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台湾地区学生的暂行规定(2017年6月2日印发)

山西农业大学招收和培养台湾地区学生的暂行规定

农大行字〔2017〕17号

(2017年6月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台湾地区学生(以下简称台湾学生)的培养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乐鱼(中国)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学生的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面向港澳台地区的联合招生考试,或者参加内地(祖国大陆)统一高考、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被我校录取的台湾学生。

第三条 外事处负责乐鱼(中国)台湾学生工作的协调管理;根据上级部门和乐鱼(中国)的要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台湾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乐鱼(中国)台湾学生工作的政策指导;上报有关台湾学生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字;为台湾学生出具办理在晋暂住手续的证明。

第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执行我校学生教学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台湾学生的招生、教学管理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台湾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负责参照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程序将招收的台湾学生信息分送乐鱼(中国)各相关部门。台湾学生毕业后如在内地(祖国大陆)就业,由招生就业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每年完成台湾学生招生工作后,外事处负责在一个月内将本校招收台湾学生的情况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台湾学生的学籍管理。台湾学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授予的资格审核、管理及发放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

第八条 各相关院部具体负责台湾学生的教学、日常管理。各院部应对台湾学生开展入学教育,帮助其适应生活环境和学业要求。每年新生注册后两星期内,各院部将负责台湾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送外事处。

第九条 台湾学生教学事务应趋同内地(祖国大陆)学生,在保证相同教学质量前提下,应根据台湾学生学力情况和心理、文化特点,开设特色课程,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学工作。政治课和军训课学分可以其他国情类课程学分替代。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台湾学生的收费和经费划拨,台湾学生学费及其他费用的收取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台湾学生的住宿安排,原则上安排与本院部所在班级其他同学同住。校外居住的学生按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校外居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指导各院部指定的负责人关注台湾学生的思想品行、学习状况,关心台湾学生的生活;负责对台湾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台湾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以及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三章 台湾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台湾学生必须遵守内地(祖国大陆)的法律、法规及乐鱼(中国)的规章制度,尊重内地(祖国大陆)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十四条 在内地(祖国大陆)就读的台湾学生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晋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可以组织台湾学生自愿参加公益活动,允许、鼓励台湾学生参加乐鱼(中国)团委、学生会、各类社团组织举办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未经批准的宣传品、印刷品。

第十七条 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等犯罪行为,以及其他干扰乐鱼(中国)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乐鱼(中国)相关部门应为台湾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志愿服务、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乐鱼(中国)依据台湾学生在校学习状况及行为规范,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台湾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台湾学生的处理,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执行;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台湾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乐鱼(中国)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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