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农大研字〔2017〕6号
(2017年9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乐鱼(中国)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乐鱼(中国)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西农业大学章程》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西农业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山西农业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乐鱼(中国)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乐鱼(中国)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研究生院负责对研究生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3个月内,研究生院组织各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乐鱼(中国)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六条 新生入学需进行体检复查,复查患有疾病者,需经乐鱼(中国)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一步诊断,确定不宜在校学习的,如所患疾病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如所患疾病短期不可治愈,取消其入学资格。因患疾病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需在次年9月份开学前一周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乐鱼(中国)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与乐鱼(中国)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
第七条 报考为非定向培养研究生新生,入学注册时,如果不能按期调入档案,应办理手续转为定向培养研究生,并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毕业后,不办理派遣手续,研究生人事档案转回原单位。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乐鱼(中国)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要向所在学院请假,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
第九条 未按乐鱼(中国)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乐鱼(中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资助体系,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完成乐鱼(中国)规定的各培养环节并积极参加乐鱼(中国)、学院、学科和班级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病(事)假的请假要求:
(一)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研究生请假在7天及以内的,经导师、辅导员同意,报学院批准。请假在7天以上的,由各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病假需凭乐鱼(中国)医院或经乐鱼(中国)医院认可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足的事由。
(四)一学期累计病(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赴境外(校外)交流的请假要求:
(一)研究生赴境外(校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研究,须履行请假手续。赴境外(校外)课程学习、学术交流或执行合作科研任务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时间连续计入修业年限。开展合作研究的研究生应与合作单位签订培养协议。
(二)研究生因私赴境外交流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乐鱼(中国)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类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结果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不合格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教学考核中严重违反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或考核环节的考核结果记为不合格,必须重修。违反纪律情节严重的按《山西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特殊情况本专业不能继续接受培养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术型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学位授予门类内相近一级学科之间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转专业只能在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各领域之间进行。转专业后,应根据培养计划完成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延长学习年限,并重新制定培养计划。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乐鱼(中国)培养条件改变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普通高等乐鱼(中国)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转入与转出乐鱼(中国)没有同一或相近专业的;
(三)拟转入乐鱼(中国)、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乐鱼(中国)、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五)有违规、违纪情节和无法继续学习的其他情节应予退学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完成培养过程的,可以申请休学,经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乐鱼(中国)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乐鱼(中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个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后应于休学期满5日内向乐鱼(中国)提出复学申请,经乐鱼(中国)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的违法违纪行为,乐鱼(中国)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因违法违纪被处理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 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需要停学,乐鱼(中国)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两年内应及时申请复学,逾期不复学的,视为主动放弃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批并报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同意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研究生学业成绩未达到乐鱼(中国)要求,或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应予以退学。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乐鱼(中国)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乐鱼(中国)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乐鱼(中国)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实践活动的;
(五)超过乐鱼(中国)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 乐鱼(中国)对研究生做出退学处理的情形,经校长办公会议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后,由乐鱼(中国)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所在学院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天后即视为已送交本人。
第二十八条 对做退学或取消学籍处理的研究生,一般从乐鱼(中国)批准其退学或取消学籍之日的下个月起,停止在学期间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乐鱼(中国)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期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乐鱼(中国)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乐鱼(中国)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学生的档案由乐鱼(中国)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乐鱼(中国)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乐鱼(中国)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达到乐鱼(中国)提前毕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培养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习期间参加创业的研究生,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校团委和创业学院认定,在乐鱼(中国)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两年。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期申请须经导师同意,培养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乐鱼(中国)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至申请毕业时仍未解除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山西农业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仍未达到乐鱼(中国)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须办理延期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毕业、结业后的就业和派遣,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乐鱼(中国)严格按照实际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乐鱼(中国)实行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学位信息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研究生院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和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四十二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按规定程序研究决定撤销其证书,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档案核实无误后,乐鱼(中国)可提供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需执行定向培养合同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