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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444
2014818日印发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培养国内外优秀人才,促进乐鱼(中国)学科发展,加强学术交流和科研力量,根据人社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博士后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乐鱼(中国)成立以校长为主任,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委”)。具体职责:负责根据国家博士后有关政策,制定乐鱼(中国)博士后工作的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年度招收计划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

1.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在站、出站管理和考核,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的各类证明材料;落实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和科研经费;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科学基金和省专项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报。

2.科技处负责博士后参与乐鱼(中国)各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科研工作的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等管理工作。

3.计财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科研补助费以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4.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及博士后所需仪器的购置,以及博士后离站时用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办理交接手续等工作;负责博士后公寓及配套家俱等生活用品的配备及管理工作。

5.外事处负责吸引、审核外籍博士进站及在站博士后出国合作研究、考察等工作,并协助其办理有关出入境手续。

6.档案馆负责校外进站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暂管和转送工作。

(二)各流动站所属院部设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成员由学科专家组成,负责本流动站的发展规划和建设、组织开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研究课题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评审等学术活动。各站设管理秘书1人,负责协调有关事宜。

第二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

博士后合作导师须经流动站申报,校博管办审核备案后,方可招收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流动站设立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系统指导过博士研究生学术工作;

2.有在研的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一般不少于20万元)。

第三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及条件

(一)类型:

按照申请人身份和人事关系档案是否转入我校,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职博士后,指以统分统招毕业生(或留学回国人员)身份,同时人事关系档案转入我校暂存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一类是在职博士后,指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在职工作人员,其人事关系不变动并提交所在单位同意脱产进站证明,在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条件:

1.在国内或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4.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5.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单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四条  进、出站申请

(一)进站

凡申请我校博士后,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共性材料

《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两封(获得国外博士学位的申请者,一封应为国外博士导师推荐书)、《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2.本人主要学术经历简介;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

4.博士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

5.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者,须提供第一站工作证明和博士后证书;

6.博士学位论文及相关学术水平支撑材料;

7.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人员,须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或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流动站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并组织公开遴选,对申报人员的申请资格、创新能力、学术水平等方面进行考察和面谈,入围人选报校博管办,经乐鱼(中国)博管委研究同意后办理进站手续。

(二)出站

博士后在结束研究工作时,应提交书面工作总结和研究工作报告,各站学术指导小组应组织出站博士后进行学术工作汇报,由专家对其研究工作做综合评价,并在完成出站报告后一个月内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1.博士后出站应提交以下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三份(含原件);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三份(含原件);

《博士后研究报告》三份;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提供在站期间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的 2篇被中文核心期刊收录的一级论文或1篇被SCIEI收录的论文。

如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还须递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3份。

3.博士后出站时,应提前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公寓退还等手续。

第五条  在站管理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职工,是我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也是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工作人员。职务(职称)一栏填写“博士后”。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严格按照博管委有关规定管理。博士后实行合作导师负责制。合作导师负责指导博士后日常学术研究工作。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如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级课题,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延长期内不追加任何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如提前完成科研工作,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四)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学术考核由流动站学术指导小组负责,主要完成如下工作:

1.进站两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经所在院部博士后学术指导小组论证后,报校博管办备案,并签订《山西农业大学博士后进站工作协议书》。

2.进站满一年须进行中期考核。就一年的科研进展情况做书面工作报告,各站学术指导小组根据其工作情况,向校博管委提交中期考评报告(考核评语分优秀、良好和较差三个等级)。中期考核成绩较差者,如不适合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由校博管办报请国家博管委批准后,劝其退站。

(五)博士后可以参加所在学科点的科研项目,经协商明确任务责任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盖章,报乐鱼(中国)科技处批准、备案。

(六)进站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主要应从事已确定的科研工作,原则上不承担教学任务。

(七)乐鱼(中国)对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拥有所有权。博士后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经合作导师同意并以“山西农业大学”为第一单位或并列单位。博士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或转让时,须按乐鱼(中国)科研成果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博士后入站后可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申请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项目。

(九)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六条  经费管理及相关工资待遇

(一)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乐鱼(中国)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经合作导师和校博管办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不足部分由合作导师的科研经费补充。

(二)乐鱼(中国)从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提取3%管理费,对省博士后专项补助经费提取5%管理费,由校博管办负责统筹,用于流动站建设、管理、评估、相关会议接待等工作。

(三)博士后基金只能用作科学研究工作,如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其使用手续同日常经费使用手续。

(四)凡用博士后日常经费和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购置的仪器设备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院统一管理,并向全校开放使用。

(五)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自费出国或出国进修。若因科研需要可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进行与课题有关的短期研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作自动退站处理。

(六)博士后出站后,经费帐户交回校博管办。

(七)工资福利待遇:

1.专职博士后:统分统招博士后每月5000元(包括工资和保险),由人事处根据考勤,从进站起始月份逐月发放,经费从博士后日常经费和省专项补助经费支出。中期考核合格以上,第二年继续发放,共计24个月。绩效奖励以科研业绩为主,奖励标准与乐鱼(中国)教师相同。进站后,乐鱼(中国)一次发放科研启动费2万元。

2.在职博士后:工资、保险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

(八)外单位进站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乐鱼(中国)统一安排博士后公寓。

第七条  其他形式博士后

1.自筹经费

凡能自筹科研经费的流动站或博士生导师,可申请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并详细说明经费来源和申请理由。其博士后的申请、考核、待遇等与国家计划内人员完全相同。自筹经费博士后不得转为计划内名额。该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的各类经费由招收导师科研经费全额负责。

2.留学回国

国外获博士学位回国进站做博士后,可按人事部规定,追加名额。申请者可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国家博士后管委会索取《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连同博士学位证书以及两位(至少一位国外的)博士导师或研究课题负责人的推荐信,报送使领馆签署意见后,寄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后,即可进我校博士后流动站。

3.外籍博士后

我校流动站可接受优秀外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并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个人生活费可根据具体情况,按国家规定发给。探亲往返路费、医疗保健和意外保险等费用与国内博士后相同。其配偶可随行,但乐鱼(中国)不负责解决其工作问题,但可根据其本身条件协助安排。

4.项目博士后

凡有国家重大研究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863”、“973”项目等课题)的博士点学科或博士生导师,均可申请项目博士后。项目博士后所需经费由所在课题支付。

5.联合培养博士后

其他单位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如与我校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由校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校行字[2008]116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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