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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教师延退暂行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教师延退暂行办法

农大党字〔201541
2015128日印发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和山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专家退休有关问题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申请延退条件

本人自愿,身体健康,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急需,能坚持正常工作,近3年聘期考核及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生导师需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且指导在读博士研究生。(国家级项目按我校学术委员会关于纵向科技项目分级认定的意见分类标准)。

2.不担任博士生导师的需具有三级教授及以上职务,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且属学科带头人及特殊专业、重点学科紧缺人才,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退休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

3.一级教授。

第三条  延退期限

延退期限一般为1-3年。延退期间,若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可申请延退到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若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及以上、山西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技进步类)一等奖、山西省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可再申请延退1-2年。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一级教授延退不受年龄限制。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等省管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等延退至任期届满。

第四条  延退程序

(一)申请延退的专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提前一年向所在学院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的书面申请,填写《山西农业大学教师延退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集体讨论后提出延聘意见和具体期限,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按照各学院岗位职数进行审核,在岗位空缺的基础上,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工作岗位需求和个人实际情况,提交乐鱼(中国)研究决定。

(三)经乐鱼(中国)研究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未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延退的高级专家,从到龄次月起办理退休手续,按退休人员管理。

(五)省管干部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后,再申请延退。延退条件同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延退手续由校组织部具体负责承办。

第五条  待遇及管理

(一)延退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履行在职人员的职责。

(二)延退专家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或经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完成工作任务的,乐鱼(中国)将终止延退,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51210日起执行原《山西农业大学教师延退暂行办法》(农大党字〔2014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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