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行字〔2014〕34号
(2014年6月2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乐鱼(中国)科研经费管理,理顺科研人员、所在单位与乐鱼(中国)在科研经费管理中的关系,健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乐鱼(中国)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山西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晋科财发〔2012〕9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晋教财〔201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乐鱼(中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按照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以及乐鱼(中国)安排的各类研究项目资金。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国家各部委、省各厅局等政府部门通过财政或直接下达给乐鱼(中国)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乐鱼(中国)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乐鱼(中国)的研究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科研经费,包括以乐鱼(中国)名义与各级政府部门、企业、乐鱼(中国)、科研院所、社会组织、自然人签订的科研协作、科技开发、科技咨询、科技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合作、委托研究任务、专利转让等合同(协议)取得的研究经费。
(三)乐鱼(中国)安排的各类研究项目资金,包括校内科研专项、博士科研启动费、科研配套经费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权限
第三条 乐鱼(中国)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强化责任主体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层层把关,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一)经费支付审批权限。科研经费支出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对外科研协作费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须经科技处审批,10万元以上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或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并接受乐鱼(中国)监察、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机制。科技处要对科研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为项目立项、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提供全程指导服务并追踪监督、检查。计财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科研项目经费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会计核算资料。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监督科研项目预算的执行,并为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执行和验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的编制。项目负责人在科技处、计财处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的审定。
科研经费预算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乐鱼(中国)安排的科研项目资金均为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
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编制。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履行相关程序:
(一)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需调整预算的,应报科技处审批,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预算总额不变,合作单位之间经费增减或合作单位减少需调整预算的,应报科技处审批,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三)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需调整的,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出调整申请,经科技处审核后执行;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一般不予调增,但可调减,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四)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这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五)乐鱼(中国)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只有直接费用。不得购置设备,不得列支劳务费、电话费等;可以按一定比例列支与项目研发有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费、差旅费、出版及版面费、查新费、咨询费、资料费、日常办公费等。
第六条 对科研项目分别设立账户核算。科研经费到账后,计财处在校园网进行公告,项目负责人携带项目合同、任务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款项确认,计财处根据到款性质和内容设立账户。
需要开具税票的,项目负责人到税务部门开出税务发票,由计财处在税务发票加盖专用章。对方为科研院所、高校的,不再另开票据,可按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文件规定,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第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开支内容以及额度进行支出。实行预算控制,总支出不得超过预算总额;分项支出需调整的,也不得超过分项预算额度的10%。结题验收时,项目经费应按计划支付完毕。严禁挤占挪用、层层转拨和违反规定将科研项目任务外包。
第八条 乐鱼(中国)科研项目要逐步实现管理系统化、信息公开化。科技处、计财处、承担项目部门及项目负责人都应当为科研项目系统化、信息公开化负责,并提供支持。
第九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乐鱼(中国)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一些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项目实施的提出整改意见,对违规违纪的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审批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支出。
10.项目评审、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评审、咨询专家的费用。
11.科研协作费:支付给项目协作单位的科研协作费用。
12.维修费:为保持项目专用设备的正常工作效能而开支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
13.培训费:项目人员参加各类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培训支出,包括学习资料费、培训费等。
14.租赁费:项目研发中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场地、土地、机械设备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
1.纵向科研经费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1)国家项目比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3%;
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0%。
(2)省级项目比例:
2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5%;
20万元至8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0%;
8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管理补助费不超过总经费3%,剩余为资源占用费。项目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2.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校企、校地和其他项目性质,分别占其总经费一定比例提取。
(1)校企合作项目:管理补助费5%、绩效支出费30%。
(2)校地合作项目:管理补助费5%、绩效支出费20%。
(3)其他合作项目:管理补助费5%、绩效支出费10%。
3.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纳入乐鱼(中国)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要按照以下要求使用经费:
(一)严格执行报账审批程序。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乐鱼(中国)报账审批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科研业务报销的审批手续。
(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对票据涂改、关键字符丢失、机打票据无法辨认的均视为废票,合同(协议)过于简单、主要内容缺失和表述不清的视为无效合同(协议),均不能做报账凭证或依据。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金支付方式的管理规定。设备、大宗商品采购和测试化验加工业务应当通过转账、汇款结算;会议费、差旅费、小额物资采购和测试化验加工等业务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劳务费、专家评审咨询费应当提供受雇人员的身份证、银行卡号,通过转账支付结算。
(四)购置仪器设备需要政府采购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部门审批;需要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仪器设备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的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相关手续,进口设备还须提供代理协议、海关报关单、购货清单等手续。
(五)购置或试制的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资产,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实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期限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价1000元,专用设备(含实验动物)单价1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足以上标准的批量较大的同类商品,均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六)进行实验室维修改造的支出,须办理工程决算,并经审计处审计;达到50000元的,须经招标程序。报销时,要提供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和工程验收单等相关材料,作为报销依据。
(七)科研协作费报销须提供原始任务书及与协作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与原始任务书拨付经费的相关内容、额度、收款人、开户行及账号应当一致。合作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单位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支付科研协作费后,计财处要对协作单位的相关项目支出,进行监督、检查。协作单位(委托加工、检测、化验除外)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项目结题前,协作单位向计财处提供项目支付凭证和明细账的复印件,计财处根据检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在其结题验收报告上签字。
(八)委托加工、检测、化验任务外包的,报销时,应当提供外包协议和委托加工、检测、化验单项标准及清单,并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九)差旅费执行《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交通工具、住宿及补助按照规定的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加大项目研究成本。项目承办的各类会议,应当按照国家和乐鱼(中国)有关规定,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等。
(十)科研项目用工。工资标准,参照执行山西省规定的当地工资发放最低标准;发放给临时聘用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费、咨询费及项目组人员绩效支出等,要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一)科研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可适当报销因研究业务需要而发生的电话费、资料查询费、网络费、查新费等。电话费可按照单张票据发生额的70%报销。资料查询费、网络费、查新费可按次据实报销。
(十二)因项目需要租车的,发生的汽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要以实核算进行报销。
(十三)因项目研发出国,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和乐鱼(中国)关于因公出国要求,办理因公出国手续,报销出国费用。出国交流、项目合作,在提供项目任务书(国际交流、合作项目费用支出预算)基础上,提供对方单位邀请函(回国后外文应翻译成中文)并经外事处审核确定,作为经费报销依据。
(十四)项目评审、咨询费。以会议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项目组成员不得从本项目经费中领取项目评审费、咨询费。
第十二条 以培训形式组织的科研项目活动,外聘专家讲课费按照以下标准(税后)发放:
(一)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半天(实际讲授课2小时以上,下同)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国外普通专家(副教授、博士)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国外高级专家(教授以上)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人员不得擅自处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转让、变卖、占有或利用其谋取私利。
第十四条 财务审核人员在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务卡支付管理规定的同时,严格审查原始票据、合同(协议)等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完整性,严格审查劳务性费用发放人员资格、标准,按照一人一卡的要求,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为国家项目的,项目文件就某些方面另有规定的,可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国家政策有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24日起施行。《山西农业大学科研经费核算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09〕77号)文件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