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行字〔2011〕70号
(2011年6月20日印发)
实践教学是教育教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践教学秩序,实现实践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的目的。培养学生从事实际工作所必须的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专业工作的能力。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范围。实践教学涵盖实验、实训、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上机训练、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
第三条 实践教学的任务。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基本训练,掌握科学实验、生产实践和社会实践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建设。要根据学院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落实校内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发展规划,确保各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质量。
第二章 实践教学的组织
第五条 实践教学管理由院长领导下统一负责,按照实践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科学安排,分工协作,逐级实施。
第六条 实践教学工作职责
1.研究制定实践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核全院的实践教学实施计划。
3.指导、监督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执行实施。
4.规范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6.制订全院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7.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提供服务。
8.加强实践教学改革方向的指导及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立项审查。
9.加强实践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 系主任工作职责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分别构建以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的实践教学体系。明确各专业实践教学所应达到的目标,将任务分解到各实践环节。
2.承担各实践环节教学任务的单位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以素质和能力培养为宗旨,制订实践教学大纲。
3.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师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指导书,制订各专业的实施细则。
4.按照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实际条件做出各实践环节的工作细则。
5.负责组织实施实践教学大纲所规定的具体教学任务。为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各系部有监督、指导各执行环节具体实施执行情况的责任和义务。
6.根据专业培养方向完善、建设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巩固、建立一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7.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建立一批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保证实验实训教师队伍具有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及年龄结构,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
第八条 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是保障实践教学质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要将其纳入每学期工作计划。
第九条 实践教学的全过程管理
1.所有实践教学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学院制订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
2.实践教学大纲是进行实践教学纲领性文件,应根据课程的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制定,须经学院审批。
3.编写符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验实训指导书,须经学院和教务处共同审批。
4.由学院按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要求配备指导教师。
5.由专业教研室或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提出实验、实训授课计划或实习计划,须经学院审批。
6.由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单位准备实践教学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材料及相应的计算机软件,保障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到位。
7.进入实践教学环节,教师指导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学生根据技能训练情况填写实验、实训、实习报告。
8.指导教师对学生实践教学成果予以评价,给出评定成绩。
9.指导教师向学院提交实践教学相关资料、教学成果。
10.教学秘书收集、整理本部门实践教学相关资料,做好资料、成绩和教学成果的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的具体要求
1.根据学院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实践教学大纲一旦制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践教学计划的执行。
3.学院应充分利用现有实践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实训的开出率。
4.认真组织教学检查,对实践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5.对于实践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系部会同乐鱼(中国)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拟定解决方案,报乐鱼(中国)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要求和管理
1.所有学生都必须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规定的所有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完成者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2.遵守实践教学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带队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管理安排,尊重实践教学指导人员的指导。
3.严格遵守实践教学部门和企业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安全要求和保密制度。凡不按规程和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均由当事人负责修理或赔偿。
4.严格遵守实践教学纪律,不得无故不参加实践教学。实践课原则上不得请假,遇特殊情况要经各系部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
5.要认真填写实验实训报告、实习日志,按时完成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章 实践教学成绩考核及评定
第十二条 考核要求及原则
1.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学习态度、技能掌握情况以及在实践环节中所表现的基本素养和职业素质。
2.在必须达到最低要求的前提下,为使不同基础的学生在技能上都能有提高,可以实行不同的考核起点,由学生自主选择,体现个性发展。
3.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的具体情况,结合社会需求发展,在明确考核重点的基础上制订不同的考核方案。
第十三条 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的要求,按实践教学内容制定相应的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评定。由学院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特点和各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制定可操作的评分细则。实践教学成绩一般实行五级分制,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成绩的记载。实验、实训和实习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独记载。
第五章 实践教学的研究
第十六条 加大实践教学的研究力度,努力建立各专业实践教学体系,不断改革实践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技术改造和创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试行,各条款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