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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345
20131216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乐鱼(中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山西农业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乐鱼(中国)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机构为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隶属于学生处,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全校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学生个人、部门或用人单位未经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种种名义从事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和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中心职责

第六条  协调校内各单位,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八条  在学生处的领导下,配合乐鱼(中国)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乐鱼(中国)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

第九条  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乐鱼(中国)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对学生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总结和评比。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乐鱼(中国)有关规章制度的按乐鱼(中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整理、统计、上报全校勤工助学的各类数据资料。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四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分为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四大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新设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后方可进行。固定岗位于每学期开始的前两周申报,临时岗位一般应提前三天申报。

第十六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计酬及支付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的报酬,从乐鱼(中国)的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出,计酬办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可由设岗单位和学生处根据岗位的实际情况商定。

第十八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每月对学生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成效进行考核、检查验收,并逐月(每月10日前)将工资报表上报学生处,再经学生处审核汇总报计财处,统一划拨到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内。

第五章  勤工助学的条件、程序和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刻苦努力,有充沛的精力,充足的时间;

(二)经核查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三)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四)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班级、学院同意、推荐,再由学生处审核备案、填写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推荐到用人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者中学习成绩优秀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结束后,用人单位填写学生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单中的相关内容后,交回学生处,作为今后学生就业推荐、单项先进评比等的重要参考材料。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春季学期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行字[2005]1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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