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MENU
您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基本情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西农业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山西农业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农大行字〔201449
201492日印发)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乐鱼(中国)广大教职工开展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提高乐鱼(中国)的科研实力,规范和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包括:

(一)自然科学成果

自然科学成果指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的,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其主要包括基础研究成果和部分应用研究成果。成果形式是研究论文、著作等。

(二)应用技术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指解决生产中科学技术问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其主要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生物新品种、专利、软件著作权和标准等。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工艺图纸、实物样品等。

(三)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指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成果。成果形式是研究报告、研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  成果鉴定范围:

(一)列入国家和省、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性能指标在国内外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或先进水平;经实践证明能够应用;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三)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视同应用技术成果进行成果鉴定。

下列成果不予组织鉴定:

(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三)申报成果鉴定的主要完成人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违反国家、我省和乐鱼(中国)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申请成果鉴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序异议及成果权属等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真实,并能准确地反映该项研究成果的技术特征和总体性能;

(四)有国家一级科技查新咨询单位出具的有效的科技查新报告。

第五条  申请鉴定具体程序:

(一)成果完成人填写《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学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二)成果鉴定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1.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行业、国家、国际);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及检索材料和查新证明;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科研试验中的原始记录;

10.主要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贡献大小排序,且经个人签名)。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内容必须真实,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

(三)科技处组织有关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评议,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六条  凡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申请鉴定。

第七条  其他成果申请评审、审(认)定,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并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八条  所有成果(包括我校为参加单位的),主持人(或主要完成人)应及时将800字左右的成果简介、两份成果证书原件提交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92起施行。原《山西农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校行字〔2004〕113号)同时废止。

太原龙城校区
邮编:030031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大街81号
太谷校区
邮编:030801
电话:0354-6288211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铭贤南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