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大党字〔2014〕32号
(2014年7月1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增强党性观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指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以下同)在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的同时,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一)乐鱼(中国)党政领导按分管工作编入一个党支部,并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二)学院党政领导:党委书记和党员院长原则上参加教工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委副书记原则上参加学生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党员副院长原则上参加学科党支部组织生活会。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做到:
(一)党员领导干部每个月至少要参加一次组织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并说明原因。
(二)党员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必须以普通党员身份自觉参加党支部活动,遵守有关规定,积极发表意见,如实汇报思想,为其他党员做出表率。
(三)需要民主表决的事项,每位领导干部都要与普通党员一样发表意见。
(四)必须严格执行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努力完成党支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要尽可能选择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参加的时间召开组织生活会,并要提前发出通知,保证党员领导干部按时参加组织生活会。
(一)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现场进行指导点评。
(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要结合工作和学习实际,为党员干部上党课或与基层党员代表座谈交流。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党支部要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
第八条 党委组织部每学期要对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通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