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农大行字〔2018〕35号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业务,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鱼(中国)所有招标采购代理业务。
第三条 所有参与乐鱼(中国)招标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都必须是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登记的,并符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的资质要求。
第四条 乐鱼(中国)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按照乐鱼(中国)业务类别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乐鱼(中国)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五条 代理机构受乐鱼(中国)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乐鱼(中国)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原则上,代理机构遴选确定后三年不变。招标代理三年期满的将予以重新确定。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各项费用,不得违规收费影响乐鱼(中国)招标工作的开展。否则,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代理机构承担。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八条 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结果文件(纸质)应当出一份由乐鱼(中国)存档保管。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过程中,应当考虑乐鱼(中国)存档要求并予以充分满足。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要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根据验收工作需要,积极协助乐鱼(中国)对采购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招标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每年要对所有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从招标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违规操作、招标工作是否按时完成、招标中标单位是否按照承诺落实合同的内容、是否多次出现流标或中标单位被投诉、合同落实采购单位是否满意等多方面考核,并通过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确定下年代理机构的去留变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乐鱼(中国)招标采购活动中,出现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中涉及到的问题,经讨论不能留用的,将不予继续留用,并于今后不得再次成为乐鱼(中国)招标采购代理。
第十三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四条 在乐鱼(中国)招标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代理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乐鱼(中国)工作人员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